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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总工会关于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WORD版)
被浏览:502次    发布日期:2018/4/23


关于征求《海南省总工会关于在新形势下进

一步加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各市县总工会,洋浦经济开发区工会,省产业系统工会:

为规范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聘用及管理,我们撰写了《海南省总工会关于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请于2018515日前,将修改意见报省总工会基层工作部。

联系人:骈卫滨,18889965385

邮箱:hnghjcgzb@163.com

 

                            海南省总工会基层工作部

                               2018年4月23

 

 

 

海南省总工会关于在新形势下进一步

加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适应工会工作转型发展,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增强基层工会活力发挥基层工会作用的实施意见》和省总工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实施意见》、《海南省工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工作改革专项方案》的要求,结合海南工会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是推进中国社会主义工会事业改革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需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要求“更多采用兼职、聘用等方式吸引优秀社会人才加入群团工作队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提出要“探索基层工会干部社会化途径”。只有建设一支热爱社会主义工会事业、服务奉献职工群众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才能为工会引领全省职工投身“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海南实践、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美好新海南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加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是增强基层工会工作活力的现实需要。近年来,全省各级工会认真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加大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和发展会员工作力度,工会组织基础不断扩大,工会会员大幅度增加。实践中新建企业工会大多规模较小,人员较少,没有配备专职工会工作者,普遍存在工会组织不健全,工会工作开展不起来,工会作用难发挥等问题。且市县总工会及县级的行业工会联合会、乡镇(街道)工会、乡镇(街道)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等基层工会因受人员编制等因素制约,工作中人员少与任务重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在经济新常态下,只有进一步扩大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规模,才能夯实工会组织基层基础,破解基层工会无人办事难题,有效开展工会服务,维护职工权益,增强基层工会活力和凝聚力。

二、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加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

总体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的“六个坚持”的要求,努力打造一支有热情、有能力服务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不断加强工会系统人才储备,在创新社会管理、参与社会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

目标任务:依法依规加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逐步稳定扩大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2018年底前全省所辖企业100家以上或职工2000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至少要配备1名专职工会工作者;2019年底前所辖企业100家以上或职工2000人以上的产业、系统工会,行业性、区域性工会,大型企业工会全部配备社会化工会工作者;2020年底,建立一支600人以上、来源广泛、结构合理、能力过硬、素质优良、心系职工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同时,健全完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招聘录用、教育培训、薪酬管理、绩效考核、职务晋升、职业发展等机制,基本形成工会社会工作者专业人力职业体系。

三、建立健全新形势下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聘用管理机制。建立分级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范围,理顺管理关系。省总工会负责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监督执行。按照“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市、县(区)两级总工会负责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聘用、管理、教育培训、交流调配及经费补助申报等工作,做好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定岗定职、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

(二)建立培训提升机制。坚持岗前培训、持证上岗。构建专业化、系统化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培训体系,制定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上岗培训、岗位轮训、专题培训、资格培训等方面的工作规划和培训制度。分层分类实施培训,提升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发挥互联网优势,大力倡导在线学习。按照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岗位职责,设置相应培训内容,通过集中培训、函授作业、座谈研讨、案例教学、参观考察等多种方式,帮助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优化知识结构,不断提升培训效果。保证每位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每年不少于一周时间的业务培训,每两年完成一次不少于一个月时间的业务轮训。

除组织参加上级培训外,各单位要结合年度重点工作,通过以会代训、专题研讨、定期交流等形式,帮助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方法,促进成长进步。一要建立结对提升机制。工会主席、副主席要主动与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结成对子,通过面对面传帮带,促进其能力提升。二要建立任务激励机制。采取交任务、压担子等方式,让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在敢于担当中增长见识,在完成任务中增强才干。三要建立人文关怀机制。开展工会领导干部与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谈心沟通、听取建议等工作,积极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学习进步创造条件。

(三)建立职业成长机制。逐步建立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成长通道。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先行先试,从便于管理的角度,参照2006年人事部、民政部印发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开展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专业职级评定工作,鼓励工作人员考取劳动关系协调员(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等与工会工作联系密切的技术资格证书,通过考聘相结合的方式,探索设立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相应的级别和档次,逐步建立起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晋升渠道,激发其工作积极性,稳定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为工会事业的发展储备职业化人才。

(四)建立社会化评估机制。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岗位特殊、联系广泛、工作具体、使命光荣,是工会服务落实到基层“最后一公里”的关键环节,对其工作实绩进行全面评估对加强管理尤其重要。要建立以用人单位、服务企业、服务对象为评估主体的全方位社会化评估机制,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指标。

(五)建立薪酬管理机制。以科学的薪酬结构、合理的增长机制、规范的市场比较”为原则,各用人单位可以结合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业务量、业务水平、工作经验,结合绩效考核和社会化评估指标建立薪酬分级管理体系,采取与职业水平等级、学历、资历、业绩、岗位等多种指标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以岗定薪、以绩定奖、按劳取酬”设立合理的薪酬发放标准,不搞平均主义。探索将熟悉基层工作,在职工群众中有影响力的人员(包括有能力继续工作的退休人员)以及具有法律服务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充实到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中来,将工作补贴与其工作职责和业绩相挂钩,统筹管理、评估和考核。

四、不断加强对新形势下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保障支持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总工会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的重视支持,把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作为本单位基础性、长远性的工作抓紧抓实。要把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作为本级工会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符合本地区客观条件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培养成才计划,定期分析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关心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成长进步。

(二)强化经费支持。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薪酬分级负担的有关要求,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薪酬经费来源为各地争取的政府公益性岗位补助经费、市县(区)两级总工会的预算资金和上级工会专项资金补贴。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工资应不低于所在市县(区)最低工资标准的200%。聘用单位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缴纳各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退休人员、兼职人员除外)。

(三)强化指导服务。加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是破解当前基层工会无人办事难题的重要举措,各级工会要抓紧完善工作机制,选好配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确保其能积极参与工会各项中心工作,争当职工群众信赖的“娘家人”;另一方面要加强调研督查,不等不靠,落实本意见相关要求,敢于探索创新。

(四)拓宽发展通道。建立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职业晋升机制,多渠道拓宽职业晋升空间。推动工会所属事业单位在招录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待录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推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岗位交流,鼓励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担任乡镇工会专职副主席,打通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职业发展通道。建立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表彰奖励机制,将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纳入工会各类先进评选范围,加大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先进的培育、选树和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荣誉感和自豪感,提升社会认同度。

(五)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工会要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每年要对社会化工作者聘用、管理、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逐级上报。省总工会将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并通报情况,确保聘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工作有序推进,健康发展。

附件:海南省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办法


 

海南省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聘用及管理,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是由县级以上(含县)总工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定岗县级以下(不含县级)行业(区域)工会联合会、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及企业工会且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聘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坚持按需聘用、量力而行、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第二章    

 

第四条  聘用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热爱工会工作,服务意识和责任感强,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四)具有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岗位要求的素质和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聘用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能适应基层工作。

(六)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具有企业工会工作经历或法律服务专业知识和实践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并可根据情况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第五条  聘用工作原则上应在每年的上半年集中举行,由市、县(区)总工会统筹组织并具体落实,招录人员由省总工会审查备案。

第六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聘用办法

(一)制定聘用计划。各市、县(区)总工会根据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聘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年度计划,报省总工会备案。聘用计划一般包括:本年度拟聘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人数、拟派驻基层工会的基本情况、聘用者的岗位情况、聘用期限、休息休假、工资待遇标准、社会保险福利和资金安排等方面的情况。

(二)市、县(区)总工会应根据本区域情况制定招聘录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具体的招聘方案、程序规范及录用条件,报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报省总工会审核、备案,然后组织实施。

(三)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聘用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按规定程序择优录用。要通过有效形式公开聘用人数、聘用条件、聘用办法、聘用程序等事项,严格把关。

(四)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聘用名单由市、县(区)总工会审批,并报省总工会备案。

(五)聘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必须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聘用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辖区内各类企业、非公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组建工会和发展会员工作,指导所属基层工会组织进行规范化建设,管理和服务好辖区基层工会组织和工会会员。

(二)承担指导、帮助辖区内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调解劳动争议等工作。

(三)积极开展服务职工工作,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围绕辖区内企业中心工作,发动和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等活动,协助企业抓好职工的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素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成长。

(五)掌握辖区内困难职工现状,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服务工作。

(六)教育辖区内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职工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人阶级伟大品格;活跃职工业余文化生活,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富有特色成效的文娱体育活动。

(七)掌握辖区内企业职工动态,及时报送工会工作信息。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经费与工资

 

第八条  工资标准及经费来源

(一)薪酬结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三部分组成。

1、基本工资根据本人所对应的岗位等级确定,为年收入的60-70%左右,随着岗位变动、工作年限增加、受教育程度和相关水平提高等,基本工资相应增加。为鼓励在基层长期工作,基本工资的级差随工作年限的增加而逐步扩大。

2、绩效工资根据本人工作情况,经考核后确定,为年收入的30-40%左右。根据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考核结果,适当拉开差距。

3、按照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并发放一定金额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和高温补贴等,保障社会化工作工作者顺利开展工作。

4、根据全总有关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工资分级负担的有关规定,全总对定岗在县级以下(不含县级)行业(区域)工会联合会、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及企业工会且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补贴200元。省总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省总将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工会经费收缴情况和基层工会工作情况适时对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二)收入水平。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月工资工资待遇(含社会保障和绩效考核工资)应不低于所在市、县(区)最低工资标准的200%。可以参照当地二或三类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待遇,合理确定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收入水平,不同岗位等级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年收入水平,最高与最低之比控制在1.5倍以内,并根据最低标准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建立健全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具体细则和标准由市、县(区)总工会结合实际确定。

(三)保险福利。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以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上年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建立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体检、带薪休假等制度。根据省总工会有关文件规定,对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开展节日慰问、生日慰问、困难帮扶,组织春游、秋游等活动。

(四)经费来源。经批准在计划内聘用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经费来源为:

1.政府公益性岗位的相关经费;

2.聘用单位预算经费;

3.上级工会补贴经费。

(五)各市、县(区)总工会应将本级承担的经费补贴列入年度财务预算,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情况探索建立正常的薪资增长保障机制。

(六)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接受上级工会和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五章  管 理

 

第九条  日常管理

(一)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实行属地管理,谁聘用谁管理。

(二)教育培训。加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培训工作,各市、县(区)总工会应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进行上岗资格培训并取得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三)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细则,建立年度考核办法、社会化评估、奖惩办法和退出机制,量化考核指标、明确工作职责。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年度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聘用;成绩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应解除聘用合同,并将相关续聘、奖励、解除聘用合同情况报上级工会审批,报省总工会备案。

(四)探索建立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成长激励机制,开展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专业职级评定工作,鼓励工作人员考取劳动关系协调员(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等与工会工作联系密切的技术资格证书,通过考聘相结合的方式,探索试点设立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相应级别和档次,逐步建立起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晋升渠道,激发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积极性。

(五)聘用单位应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条 兼职及退休返聘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用人单位原则上也应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工资补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发放。各地可灵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全总、省总发放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工资补贴的人员名单以省总数据库内备案的人员名单为准。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进行人员筛选及录入,保证库内录入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名单与省总备案名单相一致。有人员变动时,各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新数据库信息。

第十二条  省、市、县总工会招聘的在省、市、县总工会机关工作的工会工作者,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细则,促进工会工作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总工会基层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工会劳动保障协管员聘用期满考核办法》(琼工发〔201229号)、《关于我省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工资分级负担经费补贴的通知》(琼工办发〔201233号)、《海南省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琼工发〔201234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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