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工会财务管理工作是在工会主席直接领导下,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工会法》等全国总工会、省市工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工会经费运作合理、合法、安全有效,保障工会各项活动正常开展。
第二条 工会必需设置独立会计账户,担任财务工作人员,原则上应持证上岗,会计、出纳不能由同一人担任,认真履行工会财务管理职责。
第三条 工会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编制原则,编制工会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工会财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四条 工会会员费收入。公司工会会员每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0.5%向工会组织缴纳会员费。
第五条工会经费收入。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计提的工会经费,除上缴至市工会1%,剩余的1%应转至公司工会。
第六条 工会会员福利待遇按补贴是按全国总工会、省市工会有照有关规定, 及公司工会规章制度执行。
第七条 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账面余额每月与银行账户对账单进行核对。 超出1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使用支票 。
第八条 公司工会财务应设立会计、出纳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会计人员对出纳员交来的原始单据的业务摘要,金额、张数、日期等内容进行审核,编制记账凭证。
第九条 会计人员应对本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等资料整理成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保管。
第十条 工会财务管理应严格执行公司工会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自觉接受经审委员会定期审查,自觉维护财经纪律,保障工会经费正常使用。 |